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起诉的第三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行政诉讼中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