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如下: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等情形。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