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如可以填写土建工程,或者填写土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也可以更具体一些,填写是否包括采暖卫生与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的安装以及室外线路、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

3、在获得可以接受的配合费前,贵公司可以委婉拒绝甲方将上述工程分包从而缩小了合同承包范围的行为。因为未经贵公司同意,甲方无权单方面修改合同。如果甲方不顾贵公司反对硬把工程分包出去的话,贵公司应该要求和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配合费,缩小承包范围,降低合同价。最后,贵公司应该编制工程进度配合计划,并报甲方书面签收确认。该计划应该详细载明对甲方指定的分包商的工程进度要求,特别注意规定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应该提供给贵公司的工作面以及应该在什么时间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