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权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以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无形损害,其程度大小实在难以确定,问题非常复杂,在研究清楚之前还是不作规定为好。笔者认为,有损害便须有救济,如果学生伤害事故确实导致了精神损害的产生,那么便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身体、健康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见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该解释也是适用的。学生伤害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即损害赔偿权利人如何界定、何种情况下应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赔偿等。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既可以是受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应作为赔偿权利人已无异议,但问题是,当受害人残疾或受伤时,损害赔偿权利人又该如何界定,此时的赔偿权利人是受害人还是其近亲属,或者两者应同时作为赔偿权利人。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此处的赔偿权利人似乎仅为受害人,不包括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称为精神损害的直接受害人,而因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造成的精神受到损害的近亲属可以称为精神损害的间接受害人。受害人于自己遭受人身损害时,其身体的痛苦必然会引发精神痛苦自毫无异议。同时,基于人之常情,在直接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时,间接受害人必然会因此而遭受精神损害,而且在有些情况下,如直接受害人高度残疾,面目全非,生活不能自理时,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实不亚于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基于学生在家庭中的意义,平时即使是偶染风寒,家长便极为关注。在学生因伤害事故而受伤,甚至致残时,家长所遭受的强烈精神痛苦可想而知,对此精神痛苦如不加以赔偿,公平正义理念似无从谈起。因此在学生因伤害事故而受伤或致残时,不仅对学生的精神损害需要加以赔偿,对其近亲属因此而遭受的精神创伤也须加以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因而可见,在人身伤害中,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对于“严重后果”该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对于严重后果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凡是造成受害学生死亡的,受害学生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凡是造成受害学生残疾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学生及其家属所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对于其他情形,则要就具体情况而定。如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的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到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由于孩子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学生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因而伤害事故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比其他事故更为严重,这一点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所应考虑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