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辨认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各自管辖的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6.辨认的经过和结果等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7.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