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和董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董先生将自家的120平方米住房出售给余先生,总价款6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余先生支付给董先生定金2万元,待办理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余先生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并经某公证处公证。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余先生发现董先生家的房地产,并非董先生独自所有,尚有其配偶、子女作为共有人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他们均未对该房产的转让表明态度,有的还表示反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余先生来所咨询该怎么办?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解答: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四)项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四)项都明确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该法97条还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董先生擅自处理和其他人共有的房产,并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和余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中介公司和某公证机构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对董先生提供的相关资料没有进行认真审查核实,便收取中介费和出具公证书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余先生可向他们进行交涉,如对其答复不够满意,可依法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