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造成他人致死是犯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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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4年9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何某甲因新建房屋需要回填房屋的基础,雇请梁某的钩机在岑溪市糯垌镇龙樟村龙樟河担水河口处的河道非法采挖河沙,造成村民日常过河的河道旁边形成深2.17米的水坑。据悉,该处河道平时水深为10至20厘米,该村有部分村民平时从此河道过河耕种田地。

同年10月5日17时许,该村村民欧某甲的三个女儿小红、小兰、小青,以及邻居家的女儿小玲等四人在龙樟河担水河口的河道附近玩水。期间,小红、小兰、小青先后不慎跌落深水坑里,造成了小红、小兰两人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因建房在河道中采沙形成了深水坑,其应当预见深水坑可能会造成他人溺水死亡的后果,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两名小孩跌落深水坑溺水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