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橱柜虽然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不影响使用,且已经部分交付使用,拆除更换的履行费用过高,因此,对某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要求全部更换不予支持;鉴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没有在合同里面约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酌定为减少价款,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扣除相应的材质价款,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橱柜款5万余元。【法律解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制作的橱柜的质量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对质量的违约责任,亦无法协商解决,故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王某制作的橱柜虽然有质量不合格的地方,但是不影响使用且对方已部分交付给客户使用,考虑到重做的履行费用过高,因此,二审法院对某公司要求重做的主张不予支持,而是依法判决变更为减少价款。启示: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要全面约定各种违约责任,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因无约定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双方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