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式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多条。然而,法律明文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活中的事实。从传媒体中,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有些甚至闹到死人的地步,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一、刑讯逼供之根源(一)国家经济与刑讯逼供的成因我国经济的落后直接导致司法投入的不足。而司法投入不足,直接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挫伤了侦查人员的积极性。我国警察的薪水与其工作量是极不对称的,尤其是在基层,拖欠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按一位公安人员的话说:“中国就这么一点警察都养不起,还想站咱变成服务型,笑话!”二是使侦查设备不能及时更新,像测慌仪这样昂贵的设备,很多公安机关连想都不敢想。这两个结果导致侦查技术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而侦查水平的低下,又进一步导致侦查活动对口供的极强依赖性。当难以找到其它证据时,也就只有靠审讯了。因此,克服刑讯逼供,必须提高侦查技术水平,这就要求加大司法投入。加大能提高的司法投入,又有依赖经济的发展。然而,一提到经济根源,不是一朝一夕能提高的。(二)刑讯逼供的历史根源回首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古罗马时期是禁止刑讯逼供的,英国于1215年《自由大宪章》从法律上废除了刑讯逼供,到1628年也几乎从实践中消灭了刑讯逼供。然而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的重人治轻人权的道路,刑讯逼供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合法的存在着:北魏时,曾用过使人不堪忍受的“重枷”来逼取口供;南梁时,对那些不招供的人要“断食三日”,就连包公也把刑讯作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侯”,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解放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刑讯逼供的思维依旧存在并影响着法律事务。二、刑讯逼供欠禁不绝的多种原因(一)思想原因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基础的理想和理念还未得认清除。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列入为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