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来看,两者既然是两项不同的法律规定,就必然有其不同之处,具体来说有几下几点:

1、判断标准不同

两者的判断标准的不同点在于:被执行人是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

2、产生的法律原因不同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有三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执行;三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对象及效力不同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对象,一般是被执行人本身。如果被执行人为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失信的效力通常不会波及高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等。但“限制高消费”措施面对的群体较广,除被执行人自身外,也可以用在高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