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因此,作为售房者,卖房子的时候如何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损呢?售房者售卖房子之前,一定要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时间另找房屋租赁或者熟悉和适应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赁房屋将要出卖,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售房者卖房不告知承租人需承担哪些后果?如果售房者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出售的话,即使手续合法、程序健全、已办理过户,承租人也可以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有权以同等价格购得该房屋。如果最后造成纠纷,法院很可能会判售房者赔偿承租人,最后是自己的利益受损。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