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用地一般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养殖用地实质上属于农业用地,只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以及存量房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