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有证件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扩展资料:

案例:

1月14日,潞城派出所对辖区内无证烟花爆竹经销点进行突击检查,查处无证烟花爆竹销售点1家,收缴烟花爆竹50余件(本报1月15日5版报道)。昨天,记者从潞城派出所获悉,这个销售点的店主徐某被治安拘留5天。

1月14日早晨,潞城派出所接到市民的举报称,一家超市在售卖烟花爆竹,不知道合不合法。接到举报后,潞城派出所随即会同安监部门赶到现场调查,发现店主是60岁的女子徐某。店里摆放着各类烟花爆竹50余件。

徐某告诉检查人员,自家售卖的烟花爆竹是从遥观一个厂家进的,有以前的存货,也有新进的。她也承认自己是无证售卖。“她以前有售卖许可证的,不过两年前就过期了。”民警说。

徐某被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徐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因情节较轻,被处以治安拘留5天。

“2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部分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我们所在这个区域里。很多居民看到这条新闻后,都积极向所里举报一些燃放或者买卖烟花爆竹的行为。”潞城派出所民警说,这一阵所里接到很多这样的举报,“现在还没到2月1日,到了时间,我们接到燃放的举报,肯定会按规定进行处置。无证售卖烟花爆竹一直是不允许的,我们也会加大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