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行为不服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是该撤销权的行使若通过民事诉讼,该民事诉讼不能否定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权属转移登记;按照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否定权属转移登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的权属转移登记,属于行政机关行政确认的行政行为,此时的债权人与权属转移登记行为就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影响其债权实现的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对影响你债权实现的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行为,你作为债权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