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有: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可以在起诉后由法院委托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