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到1992年1月已有103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巴黎公约共有三十条,前十二条是实质性条款,后十八条是行政条款,适用于最广泛的工业产权。其保护对象有: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少数国家的'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在此仅对与专利保护的有关内容加以介绍。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规定,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每一个成员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公民的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成员国公民,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可以享有同成员国同样的待遇,得到同样的保护。根据这一原则,外国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之间有义务给对方国民以优先权,即成员国的国民向另一个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为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为六个月)向其他成员国又提出同样申请的,可以要求给予优先权,视后一申请是在第一个申请日提出的。3、专利独立原则这是指公约的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在数个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取得的专利权,虽是同一发明,但是相互独立,受各自国家的法律保护并加以管理。专利法是国内法,一国批准的专利对于他国是没有约束力的。4、强制许可原则公约对于防止滥用专利权的问题作了强制许可的规定,即自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或专利批准日起满三年,取得专利的发明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时,各成员国国家专利局均可根据第三者请求,给予实施该发明的强制许可,取得强制许可者应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5、其他共同遵守的规则公约规定了各国都应遵守一定的专利宽限期,即专利申请费、维持费的缴纳至少给6个月的宽限期。对于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他人专利技术视为合理使用。对于在本公约任一成员国领土内举办的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专利技术应予以相当于优先权期限的临时保护。二、《TRIPs协议》本课程导论部分已经对TRIPS协议的内容和特征做了简单介绍。TRIPS协议并非一部完全独立的公约,其运作依赖于其他国际公约和协定,而且它主要通过国内法的修订与实施,对一国现实发生影响。TRIPS协议的第二部分第5节规定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授予的权利、专利申请人的条件、授予专利的例外、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其他使用、撤销或无效、保护期限和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1、可授予专利的客体协议规定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们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供工业应用。但成员国可将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或者人类和动物的治疗方法、或者动植物以及其生产动植物的生物方法。但是,协议要求各成员应规定通过专利或一种有效的特殊制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2、授予的权利产品专利权人,依协议拥有防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的权利;方法专利权人,可行使防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并防止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以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此外,专利所有权人还有权转让或以继承方式转移其专利并订立许可合同。3、强制许可协议采用的是字眼是'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并详细规定了强制许可的一般事由、具体事由和条件限制。协议首先要求,强制许可的实施,前提是成员的法律允许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即可对一专利的客体作其他使用,包括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第三方的使用;其次,协议规定了拒绝交易、紧急状态、反竞争行为、非商业性公共使用、依赖型专利五种具体事由;最后,协议规定了13项'应遵守的规定',包括:个案考虑原则、在先合理努力原则、不超越原则、非专有性和非转让性原则、满足国内需求原则、情势还原原则、合理付酬原则、审查原则、开发第二专利的非用不可原则等等。4、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诉讼中,协议规定,'如一专利的客体是获得一产品的方法,则司法机关有权责令被告方证明其获得相同产品的方法不同于已获专利的方法','任何未经专利所有权人同意而生产的相同产品,如无相反的证明,则应被视为是通过该已获专利方法所获得的'。此外,协议在第43条有关'执法'的内容中也做了对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