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36条第2款规定,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