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费征收的范围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的规定缴纳排污费。二、排污费征收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规定征收排污费。三、排污费征收的项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排污收费项目有四类:(一)污水排污费;(二)废气排污费;(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四、排污费征收的标准(见汇总统计表)排污费征收标准汇总统计表污染因素及因子收费标准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0.7元/污染当量(超标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收费标准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按0.2元/污染当量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按0.4元/污染当量2005年7月1日以后按0.6元/污染当量皖价费〔2008〕111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分三年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即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84元/公斤;2009年1.05元/公斤;2010年及以后为1.26元/公斤。氮氧化物收费标准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征收,按0.6元/污染当量。烟气林格曼黑度收费标准1级1元/t燃料2级3元/t燃料3级5元/t燃料4级10元/t燃料5级20元/t燃料其它污染物0.6元/污染当量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粉煤灰无专用贮存场所30元/t无专用处置设施专用贮存场所无防渗漏措施无防扬散措施无防流失措施专用处置设施无防渗漏措施无防扬散措施无防流失措施冶炼渣无专用贮存场所25元/t无专用处置设施专用贮存场所无防渗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