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目前,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都已明确规定,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于没有争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以于犯罪所得的财产应当一律予以没收和追缴。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赃物、赃物的追缴事关经济犯罪工作的预防和打击的实效,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无论是提高打击重大经济犯罪实效,还是切实提高预防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有组织犯罪的成效,还是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追缴赃款是首当其冲的任务,俗话说“破案不追赃,等于没破案”。在实践中,资金转移的隐蔽性、快捷性使得赃款追缴的难度加大。其中对赃款转化为其他财产权益的追缴方式,相关司法解释已予以明确。但是由于有人认为罪犯利用赃款归还欠款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因此对于此类赃款能否追缴尚存在争议。对此,笔者认为对于真实的交易行为(如劳务、车辆、生产资料等交易)产生的欠款进行归还,符合善意取得的立法原意以及其构成要件。但是对于归还并非交易行为产生的欠款(如民间借贷、投融资等),无论是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角度分析还是从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权利的角度来分析,利用赃款归还欠款的行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相关款项应当追缴。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赃物的追缴事关经济犯罪工作的预防和打击的实效,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