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车上人员和驾驶人出事,本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不赔律师说法司机下车后,已从车上乘员变成了车下人员,属“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赔偿司机在交通事故中遇难,家属和车主都认为司机是交通法中所称的“第三者”,该获相应赔偿。保险公司却认为司机不是“第三者”,拒绝赔偿。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保险公司该赔。司机下车查看“车伤”又遇车祸邢某是王先生雇的大货车司机。去年11月16日,邢某驾驶大货车行驶到京珠高速公路湖南省境内时,不慎撞上了高速公路的护栏。邢某停车下车查看车辆是否损坏,没有想到,后面驶来的一辆河北牌照的大挂车撞在货车上。邢某驾驶的大货车被强大的冲击力撞出老远,大货车撞到邢某身上,结果邢某被撞身亡。经过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邢某在高速公路上遇到紧急情况停车,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在车后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从后面撞上邢某所驾驶的大货车的大挂车,没有认真观察,也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认定,邢某以及河北大挂车的司机各对事故承担一半的责任。司机出事保险公司拒赔邢某所驾驶的大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王先生认为,既然自己已经上了保险,邢某身亡所产生的损失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阳关财险的理赔人员表示:“车上人员和驾驶人出事儿,本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不赔。这是保险条款规定的。”因为第三者责任险的争议问题,使得对邢某死亡的赔偿一直没有落实。今年1月,邢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王先生和阳关财险以及河北大挂车还有河北大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邢某身亡的损失50余万元。今年6月10日,绥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法庭上,河北大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公司承担邢某的一半损失没有异议,阳关财险是否应该对邢某身亡进行赔偿,成了法庭争论的焦点。王先生的代理律师以及邢某家人的代理人都认为:“出事儿当时,邢某已经下车,没有驾驶车辆,邢某已经从车上乘员变成了车下人员,属于《保险法》以及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法院判决按“第三者”赔偿日前,绥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定,邢某在出事儿时已经属于保险条款和《保险法》中规定的“第三者”,于是判决阳关财险赔偿邢某身亡损失的50%。另外50%则判决由河北大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解释,交强险条款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都规定,本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赔偿驾驶人和车上乘员的损害,但是驾驶人下车之后属于不属于第三者,保险条款没有明确界定。《保险法》规定,对于合同条款解释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解释,所以法院认定驾驶人下车之后就变成了第三者,是属于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解释,是符合《保险法》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