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村民钱某头脑灵活,善于经商做生意,便携同全家到城里开了一家小百货商店,这些年一直把属于基本农田的4亩承包地托付给梁某耕种。但从前年开始,梁某因家中办起了养殖场,对钱某的承包地无力耕种,便将土地退还给了钱某。于是,钱某的4亩承包地因无人耕种而撂荒,村委会曾找到过钱某,不允许他将承包地放弃耕种。而钱某却是振振有词,声称土地既然已经由自己承包,种不种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谁也管不着。请问:难道承包地可以随便弃耕吗?对于这种弃耕承包地的现象该怎样处理?【答复】对于何村长所反映属于基本农田的承包地弃耕现象,我们绝对不能等闲视之,必须要采取得力措施加以禁止。对于承包地的管理与使用,有关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那4亩土地虽然由钱某承包,其经营使用权归钱某,但它仍属集体所有,钱某对承包地有合理使用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土地使用权人负有对标的物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破坏土地,不得弃管、弃用。尤其是对于基本农田,更需要严格保护。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由此可以看出,钱某弃耕承包地的行为是与上述法律相违背的,是违法行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村委会不仅有权督促钱某复耕承包地,也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钱某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