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

(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

(7)检验标准和方法;

(8)结算方式;

(9)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