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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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锒铛入狱

被执行人张某满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交付房屋,但其不仅阻碍执行,甚至将房屋毁损、改建后出售他人,直接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最终,张某满自食其果,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邓某名与张某满的财产权属纠纷民事案件中,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满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其占有而尚未改建的正房一间返还给邓某名,并赔偿邓某名损失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做出后,张某满不服该判决,但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书面上诉状。该民事判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但张某满拒不执行该判决,还隐瞒判决结果,擅自去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改建手续,将原判决标的物正房一间损毁并改建。期间,开州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向张某满告知应按判决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张某满均拒不执行。

开州法院决定对张某满司法拘留15日,在此期间,张某满履行了民事判决第二项,赔偿邓某名人民币3000元,但仍拒不返还房屋。开州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均未果。后张某满又将改建后的房屋出售,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一审开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满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满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