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于2008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家庭和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努力做到:(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二)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保护环境,有社会责任感;(三)文明礼貌,尊老爱幼,诚信谦虚,艰苦朴素;(四)勤奋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五)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六)心理健康,有自我保护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能抵制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和组织学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控告,转交并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制度,调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其他应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承担的职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五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应当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一)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二)挽救、帮教有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物质条件或者精神产品贡献突出的;(四)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五)接收专门学校毕业生或者未成年残疾人就学成效突出的;(六)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表现突出的;(七)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为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物质、精神生活及医疗保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