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轨男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相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方有外遇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婚姻法》四十六条对于过错损害赔偿的条件,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配偶一方仅出现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一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能要求损害赔偿。从出轨一方的过错方面看,与该情形相似的法定情形只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一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若无过错方仅举证证明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没有达到法律上规定的持续性稳定性的要求,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赔偿条件,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证据不足,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出轨的受害方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通过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给无过错方适当补偿。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