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过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目前,死刑复核权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的审判制度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还包括:(1)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设于首都北京。它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③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④进行司法解释。即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⑤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