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园看管不利,是幼儿疏忽造成,则由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是其他小朋友的过错造成的,则幼儿园与小朋友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小孩摔伤纯属意外。双方皆无过错,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