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的保护办法:1、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可以就其主办活动所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申请登记;2、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使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六条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第十三条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第十四条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