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制为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改制为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文件、证件: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发起人的资格证明;3、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4、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5、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股东若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含国有股权的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7、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集体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8、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9、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0、《指定(委托)书》;11、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1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缴纳注册资本计划》、《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13、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设立1、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设立条件:(1)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至少正式营业5年并有连续3年的盈利纪录;(2)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申报文件:(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4)原外资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6)公司章程;(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连续三年的财务报告;(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10)可行性研究报告。程序: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商务部审批。经商务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为增加资本,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参照募集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2、由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设立条件:(1)该企业至少营业五年并有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3)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4)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申报文件:(1)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2)设立公司的申请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4)发起人协议;(5)公司章程;(6)原企业的营业执照、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7)发起人的资信证明;(8)其他必要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