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些赔偿单位为了省事,往往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抚恤金等直接打到死者生前的存单或银行卡上,按金融部门的相关规定,这就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方能取款。如何依法办理公证又能解决当事人的需求呢?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按一般的继承权办理,反正当事人对遗产的分配已经没有异议,但这样办了,就等于公证书无形中认定该笔在死者死亡后打入的死亡赔偿金等钱款系死者的遗产,有违法律之嫌。这样的公证书经不起推敲。另一种意见倾向,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因为死亡赔偿金等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这样相关当事人就取不到款,问题得不到解决,不免抱怨公证处推诿,不作为。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首先要明确:这项公证可以办理。公证机构应以“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与社会各项建设、服务人民群众”为执业宗旨,当事人有合法、合理的公证需求,公证机构就应该想方设法为其办理,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受理公证申请后,可以为他们办理继承析产协议公证。该笔存款的性质,应当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死者死亡前的存款,属于死者夫妻的共有财产(在死者夫妻没有特别的财产约定的前提下),死亡后存入的款项,属于赔偿权利人(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致)的共有财产。明确了各笔款项的法律性质,告知相关当事人,促成他们达成继承析产协议。继承析产协议属于广义上的继承权公证,也是符合金融系统的要求的。这样,就能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圆满完成公证任务,满足各方要求。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