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简称监测站)。被告:香港凯达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达公司)。被告凯达公司于1981年9月,与深圳特区招商局签订协议,在蛇口工业区独资建厂生产各种塑料玩具,投资1600万美元,职工1200人,产品畅销国际市场。1982年2月,该公司开始正式生产后,浇模车间产生恶臭和有毒气体,未经处理,即向大气排放,呛人喉鼻,使人呼吸困难;同时,机器发出的噪声,震耳欲聋,使人烦躁。对此,附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纷纷向监测站反映,要求政府严肃处理。原告监测站根据群众的强烈要求,从1983年5月初开始,多次督促被告对污染进行治理,并先后聘请广州有关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和技术人员到凯达公司多次进行勘测,提供治理方案,协助治理污染,但被告均未采纳。1983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限期治理的通知。对此,被告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于同年12月2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上述噪声和废气进行彻底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支付聘请环保科技人员前来勘测时的有关费用。被告答辩称:1983年10月22日前,原告从未向我公司提供有关环境污染方面具有法律效力之科学鉴定资料和国家有关标准,却指控我公司在生产中有噪声和排放恶臭,使人困惑不解;要我公司耗费4万美元安装“过滤装置”,更难以接受;原告限我们在1983年12月25日前将污染治理好,实在无法办到,而且浇模车间已按限期停止生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