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协议方式解除

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在双方不愿意继续同居时,双方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处理,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因此种协议未违反法律,可以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同居毕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为了做到稳妥,特别是考虑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建议同居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同居关系。

二、以诉讼方式解除

(一)199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只要男女双方补办登记,就按夫妻离婚规定来处理。

(二)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按非法同居关系来处理,大体上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子女抚养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同居期间财产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3、同居期间债务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继承遗产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事实婚姻已经很少了。因此很多时候说解除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其实就是指双方在1992年4月1日之后建立的同居关系。如果男女双方都是属于无配偶者,那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一般只能是由当事人协商解除。但如果是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解除同居关系,或者双方都是属于有配偶者,那如果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话,则此时法院是需要依法受理并给予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