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所有权归谁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1、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6、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7、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三、所有权如何取得(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4)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010年)(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7)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8)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9)添附①附合②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③加工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10)善意取得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