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受理部门的确定:刑事案件申诉的受理法院其实就是申诉的管辖权问题,法律对于申诉的管辖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由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管辖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规定,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