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徐某是我一个朋友。多年前,他因做生意向郑某借了50万元,并以自己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子做抵押,郑某表示不够,徐某请求我做担保人,三方签订了合同。现在徐某生意失败,无法归还欠款。郑某认为那套房子不容易出手,而我经济条件较好,就说要放弃对徐某房屋的抵押权,要求作为担保人的我偿还所有欠款。请问我该怎么办?解答:这是关于被担保的同一债权之上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问题。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该50万元的债务既有债务人徐某自己的物的担保,也有金先生的人的担保。徐某不履行到期债务,郑某应当优先就债务人徐某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郑某放弃了,那么金先生作为担保人可以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徐某设定抵押的房屋价值40万元,因此金先生在这40万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仅需要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并且金先生在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后,对徐某享有10万元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