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十年和长期,如果在六年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十年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