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却大幅增加。今年1-10月份,黄岩法院共受理20起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而去年同期无此类收案。

通过对这20起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事故一般发生于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此类施工队技术差,设施简陋,极易出现安全事故。该院审理的20起此类案件中,九成以上发生于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中。

2、责任认定较困难。农村建房大部分没有正规的施工合同,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建房户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导致案件责任认定比较困难。例如,该院审理的富山乡张某等5人诉被告徐某、梁某等人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建房户徐某与承包人梁某等人相互推卸责任,致使原告张某等人权益长期无法得到保障。该院审理的20起此类案件中,有9起因责任人相互推诿而责任较难认定。

3、调解、执行难度大。由于此类案件赔偿数额巨大,赔偿义务人能力有限,增加了调解和执行的难度。该院审理的20起此类案件中,调解结案的仅有2起。

探究事故发生的成因,笔者认为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安全意识不强。建房户和承包人对建房中易发生伤亡事故重视不够,在建房中,不设置安全网,不给工人配安全帽,建房工地非建筑人员随意进出而无人加以制止等时有发生。该院审理的多起此类案件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就是建筑工人没有戴安全帽。

2、技术水平较差。农民建房由于受成本的制约,不可能请专业的建筑公司,导致无资质、无图纸、无专业技术、无完整安全设备的“四无型”施工队在农村比比皆是。而承包人往往雇用工资低、没有专业技术的农民工参与共同建造,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50%以上的受害者为不具有专业技术的建筑工人。

3、施工设备简陋。现在农村建房中所使用的建筑工具都是一些原始或比较简陋的工具,卷扬机、吊机、翻斗车等都是建筑行业中的淘汰设备,而有的施工队竟然缺乏安全帽等最为基本的安全设施,安全根本无法保障。

4、监督管理缺乏。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民建房的管理,主要在于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审批,而房屋设计的安全性、施工队的资质、技术水平、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施工过程中的操作等缺乏监管。

农村建房安全事故频发,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应当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针对农村建房安全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