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担保人,按照通知书上约定的保证方式来担责。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在借款人不能承担时,才由担保人担责;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担责。担保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