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政诉讼中因被告原因无法确定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因原告原因的无法确定损失的,由法官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