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实际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

2.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包括受上述职权支配的其他行为;

3.可诉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而为的行为,也包括对象和事项中只有一项特定的行为;

4.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外部行为,也包括虽非外部行为但直接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

5.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根据《行诉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