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极大地破坏整个市场竞争环境和竞争秩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