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为依据的。

这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而且又调解无效,便应准予离婚;

二是如果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尚有和好可能的,虽经调解无效,仍不准予离婚。但是,不应当把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方的惩罚。

因此,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应根据案情,实事求是,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