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妻子坐在副驾位擦护手霜,结婚钻戒取下来放在腿上。到了体育场门外的停车场,张先生让妻子下车指挥他倒车入库。由于门口车位紧张,妻子赶紧开门下车,没注意钻戒随之滑落到车门外。待张先生停好车后,妻子才发现钻戒不见了,夫妻俩赶紧在车上翻找,一无所获。张先生想起,在他倒车时,曾有一对男女路过自己的车边,并弯腰在他车旁捡过东西。于是,他调看了行车记录仪视频。视频显示:正当张先生倒车时,迎面走来一对年轻男女。10时14分36秒,两人即将走到张先生车旁时,女子突然停下脚步,往地下张望,然后走到张先生的车头一侧弯下腰,将一枚钻戒捡起,笑着递给随行的男子看,然后一起离开了现场。张先生说,妻子丢失的这枚钻戒是花4000多元买的,和他手上的钻戒是一对。他们今年3月初才结婚,这还不到一个月就把钻戒弄丢了。这枚钻戒对他和妻子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钻戒被人捡走后,他们沿途寻人都无果,感到十分遗憾。“如果捡到钻戒的男女愿意还回,我愿以当初购买时的原价赎回,若是有人帮忙提供这对男女的信息,我也会酬谢。”张先生说。【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人应将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受益人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发生,它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合理现象。所以,我国民法原则规定:只要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存在,就必须予以纠正,不需要追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如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处罚。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财物,应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捡拾物的情节,不应作侵占罪对待,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以刑法惩戒,其行为只能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拾遗拒不交出者,应处以徒刑、拘役和罚金。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我国刑法设立了“侵占罪”,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且数额达到犯罪标准,可以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