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虽对抵押期间未作规定,但《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2条对此作了回应: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不生效力;在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此理解,担保物权不受其担保债权的时效的影响,对其限制的方式为2年的除斥期间,该期间从所担保的债权的时效完成之日起计算。当然,该解释仅规定2年的期间,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不利的。2.抵押人清偿主债务,主债权发生消灭。3.抵押房屋发生灭失,抵押权发生消灭。当抵押人以其他房屋替代时,则产生新的抵押权;当抵押房屋灭失为第三人所致,则抵押权人可取得赔偿代位权。4.房屋抵押权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5.房屋抵押权冈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而发生消灭。《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房屋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不仅限于拍卖一种,也包括通过协商折价或变卖等方式。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屋时,它属于共有的或者出租的,应当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他们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先买权。抵押权人的被担保的债权因处分抵押房屋而获得清偿后,房屋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

相关法条
[1]《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3]《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4]《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