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用地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通过的,当场开具《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单》;

对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并

2、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实地查勘,出具《考察报告》,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4、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到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等手续,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备注:

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办理程序: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持法人登记证书、法人公章)到金牛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教育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勘,提出审查意见。

同意筹设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予以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达到申请设立的相关条件后,按照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办理。

扩展资料:

申请条件

1.设立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以下称幼儿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和行政负责人,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4.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开办注册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5.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的设立不得低于《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川办函(2002)75号〕),同时,幼儿园应按《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