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似乎,“法律必须信仰”作为一个学理的问题已经由于社会的巨大发展和法律的日益显赫而消解了。但是当年浮现在心头的那个被转换的问题并没有完全消解,因为这更多是一个实践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信仰并不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一种决心,而必须是一种身心的投入;而且由于法律是一种社会的全民的事业,因此对法律的信仰甚至也不是某个或某些个体的心灵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特别是对于转型时期大量立法的中国,如果要使这些立法不是停留书本上,停留在执法机构的建立上,而真正成为一种全社会的实践,这是个长期的任务。因此,即使法学界以至全社会都接受了“法律必须信仰”的理论命题并不必然等于法律被信仰了,也并不等于法学界理解了和回答了“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这样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