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的概念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一种诉讼程序,又称为通常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的内容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

起诉和受理①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②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审判得以顺利进行,以便正确、及时、合法地审理案件,由承办该案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各项诉讼活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①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并限期提出答辩状;②向原告发送答辩状;③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④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当事人;⑤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⑥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的审理活动。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心环节。

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陪审员参加合议的,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宣判,不管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