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

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

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