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危害我们之所以从价值层面对刑讯逼供作出否定性评价,是因为刑讯逼供作为一种诉讼手段,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基本价值目标和原则。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国家设立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发现实体真实,即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以正确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社会安全,因而实体真实是一切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都不会是单一的价值目标,而是一个多种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近现代人权思想的产生与发展已深深地影响到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现代国家在设计和运作刑事诉讼制度时,不得不更多地关注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在此基础上,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提出: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正当程序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基本的涵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追活动中,必须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其核心理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护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刑事诉讼不仅应追求结果的公正,而且应注重过程的公正,即程序正当;它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即使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但如果它本身在运作过程中有违理性、不人道或有损人的尊严等,那么这样的程序仍然不是正当的法律程序,正当的法律程序本身必须有助于实现理性、人性、尊严等“善”或曰价值。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极端的诉讼手段,尽管其在某些情形下采用可能会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但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但这是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为前提和代价的,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或精神的摧残折磨有悖于程序的人道性,不符合正当程序观念的要求。不管刑讯逼供在现实的司法背景下是以秘密刑讯还是以变相刑讯的形式存活,都是对刑事诉讼追求正当程序这一价值目标的极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