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若遇以下几种情况,单位或个人应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

(1)需从省外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在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取得检疫要求书;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可能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

(2)对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将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相关规程在生产期间实施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种苗繁育基地,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已经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性有害生物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3)单位或个人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4)单位或个人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种苗的引进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相关部门审批。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